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,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。約定勞動報酬,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,也不得低于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水平。